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21退輔會所屬服務機構對榮民遺孤發放之認養金免稅
要旨
十七21退輔會所屬服務機構對榮民遺孤發放之認養金免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對榮民遺孤發放之認養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7/03/10台財稅字第09700066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