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29體育署依規定發給運動代表隊選手之醫療照護補助免稅
要旨
十七29體育署依規定發給運動代表隊選手之醫療照護補助免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者註:現為教育部體育署)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顧作業要點」(編者註:105年3月28日廢止,請參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運動選手醫療照顧補助作業要點」)發給之醫療照護補助,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06/21台財稅字第100001696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