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30縣政府辦理「試辦小花蔓澤蘭收購計畫」發給申請人之獎勵金免稅
要旨
十七30縣政府辦理「試辦小花蔓澤蘭收購計畫」發給申請人之獎勵金免稅
函釋全文
二、申請人須先進行小花蔓澤蘭拔蔓工程,收集小花蔓澤蘭植株,並載運至收購地點,經審查無誤並量秤重量後,始得領取獎勵金,該獎勵金係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編者註:現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縣政府編列預算給付,按其給付說明如下:(一)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撥款部分:低於該局以每月基本工資核算申請人收集小花蔓澤蘭之執行成本,尚無所得發生。(二)屬○○縣政府提高額度部分: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三、本案申請人依旨揭收購計畫領取之獎勵金,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100/9/30台財稅字第100003596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