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32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之育兒津貼免稅
要旨
十七32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之育兒津貼免稅
函釋全文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編者註:現行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發給之育兒津貼,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0374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