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36垃圾處理場地區居民領取公所給予之回饋金免稅
要旨
十七36垃圾處理場地區居民領取公所給予之回饋金免稅
函釋全文
各鄉鎮市公所依「臺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編者註:現行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給予垃圾處理場(廠)所在地區居民之回饋金,係屬政府贈與,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5/09/06台財稅字第095045505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6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