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37個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領取之租金補貼免稅
要旨
十七37個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領取之租金補貼免稅
函釋全文
個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領取之租金補貼,可認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6/10/09台財稅字第09600408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