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38縣政府給付受僱者家庭之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免稅
要旨
十七38縣政府給付受僱者家庭之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縣政府依「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給付受僱者家庭之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說明:二、依旨揭計畫,給付非受僱者弱勢家庭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亦屬政府之贈與,可依上揭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7/06/30台財稅字第097003156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8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