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40政府依規定發放之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免納所得稅
要旨
十七40政府依規定發放之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免納所得稅
函釋全文
甲縣政府依「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實施要點」發給之慰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8/05/07台財稅字第09800219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0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