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41疾管署依規定補助肺結核病患之住院營養暨生活費免稅
要旨
十七41疾管署依規定補助肺結核病患之住院營養暨生活費免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行政院衛生署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編者註:現行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規定,對慢性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補助之「住院營養暨生活費」(編者註:現為住院營養費及生活濟助費),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8/09/17台財稅字第09804559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1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