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46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依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所減免之債務免稅
要旨
十七46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依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所減免之債務免稅
函釋全文
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之債務,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6/10/19台財稅字第096002564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6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