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47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所減免之債務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者免稅
要旨
十七47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所減免之債務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者免稅
函釋全文
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之債務,如債權人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6/11/23台財稅字第09600477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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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7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