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50政府機關於中秋節致贈志工提貨單及表揚優秀志工所給予之提貨單免稅
要旨
十七50政府機關於中秋節致贈志工提貨單及表揚優秀志工所給予之提貨單免稅
函釋全文
政府機關召募志工,依其獎勵事宜作業原則,於中秋節致贈每位志工提貨單及表揚優秀志工所給予之提貨單,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1/06/07台財稅字第10100084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0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