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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八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種基金買賣公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免稅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十八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種基金買賣公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免稅

函釋全文

貴署(編者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所管特種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及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編者註:現為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買賣公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5/05/04台財稅字第105005304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18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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