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九1承辦政府委辦輸出保險之盈餘免稅
要旨
十九1承辦政府委辦輸出保險之盈餘免稅
函釋全文
公司承辦政府委辦之輸出保險業務部分,經查既係由國庫及經濟部指撥資金,作為辦理該輸出保險之基金,且會計獨立,如有盈餘歸入基金,如遇虧損,則由國家總預算內編列預算補足,應准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1/09/16台財稅第3801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19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