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一4國內生技業者給付外國事業試驗用專利權之權利金免稅
要旨
二十一4國內生技業者給付外國事業試驗用專利權之權利金免稅
函釋全文
國內生技醫藥業者為開發新產品,自國外引進臨床試驗用之專利權,該產業所完成之每一期臨床試驗,均可視為產品銷售,國內生技醫藥業者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96/12/27台財稅字第096045563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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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21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