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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四2公司受勞動部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發給試務工作人員之工作費無免稅之適用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二十四2公司受勞動部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發給試務工作人員之工作費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甲公司受託辦理臺灣地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雖經勞委會(編者註:現為勞動部)表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惟查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本質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4款所稱政府機關,亦不因其於勞委會委託範圍內可行使公權力,即得認定為政府機關,故其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仍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4款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6/12/11台財稅字第096004369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24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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