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五4臺銀運用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所取得之收益免稅
要旨
二十五4臺銀運用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所取得之收益免稅
函釋全文
貴公司(編者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依「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4條(編者註:現行第5條)規定,運用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所取得之收益,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6/09/06台財稅字第09600302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25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