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五7原住民合作社於免稅期間承攬工程屆期後履約者可免稅
要旨
二十五7原住民合作社於免稅期間承攬工程屆期後履約者可免稅
函釋全文
原住民合作社與他人簽訂之承攬工程或勞務契約,如係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免稅期間內(90年11月2日至96年11月1日)簽訂,而逾96年11月1日履約者,該工程之承攬或勞務之提供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免稅期間屆滿後始變更契約內容者,包括展延契約期間、增加契約價金部分等,不適用免稅規定。(財政部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5534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25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