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要旨
4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編者註:現行第4條之4第4項)後段規定,非屬同條第1項所定房屋之範圍;個人交易該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107/08/20台財稅字第107045343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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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