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經法院強制管理土地之收益應併入所有人所得課稅
要旨
5經法院強制管理土地之收益應併入所有人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雖因債務關係,經法院強制管理(編者註:民事執行事務由強制執行法院強制管理,行政執行事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強制管理。)但該項土地在法院強制管理期間所獲得收益,既係為清償債務,即該項收益實際上仍屬○○所得,此項土地收益自仍應依法合併其個人其他各類所得計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1/02/28台財稅發第012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