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1國外律師代國內客戶進行訴訟程序之勞務係在國外提供所收取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三31國外律師代國內客戶進行訴訟程序之勞務係在國外提供所收取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美商甲公司臺灣分公司接受國內客戶委託,經營應收帳款催收業務。其就客戶國外應收帳款之催收業務部分,委由國外聯屬公司再委任國外律師代理客戶進行訴訟程序所給付之報酬,國外律師代理客戶進行訴訟程序之勞務係在國外提供,該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財政部95/04/19台財稅字第09504523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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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1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