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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我國銀行海外分行在臺掛牌買賣國際債券給付之利息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之適用條件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四3我國銀行海外分行在臺掛牌買賣國際債券給付之利息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之適用條件

函釋全文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之海外分行依國外法律發行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核准在臺櫃檯買賣,如其在臺募集之資金係作為中華民國境外業務發展專款專用,且募集專戶、資金部位、帳務與總機構資金調度帳戶獨立及分離,並各自自行運用,非供總機構運用或流用,所支付之債券利息亦由該海外分行自行負擔者,該海外分行給付予購買前開國際債券之投資人之利息,核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該等債券所取得之利息,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外,其他個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債券之利息,均無需由該海外分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機構辦理扣繳。二、前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其海外分行當年度發行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之募集專戶資金運用情形收支表,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96/08/24台財稅字第096045418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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