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外商取得我國公司使用秘密製造方法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六1外商取得我國公司使用秘密製造方法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美國甲公司僅將其秘密製造方法及專門技術等資料提供與臺灣乙公司使用,取得一定報酬,其所有權並未轉讓,自難為出售,則其從乙公司所取得之該項報酬,自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所得,應由該乙公司於給付時,依照同法第88條有關規定依率扣繳。(財政部54台財稅發第0785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