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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3大陸銀行在臺分公司取得大陸地區利息所得之課稅釋疑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九3大陸銀行在臺分公司取得大陸地區利息所得之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大陸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將自臺灣地區收取之人民幣資金存放大陸地區總行或其他分行等,取得之利息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臺灣地區經營工商業之盈餘,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利息在大陸地區已扣繳之稅額,不適用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自該分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財政部103/10/14台財稅字第103046268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9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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