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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9金控公司以金融機構換股前之未分配盈餘分派股利或撥充資本應課徵股東所得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一39金控公司以金融機構換股前之未分配盈餘分派股利或撥充資本應課徵股東所得稅

函釋全文

依本部91年3月20日台財融(一)字第0910003114號函及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1年6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10003413號令(編者註:該令102年4月12日廢止,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0200017220號令)規定,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部分,依同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準此,金融控股公司以上述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係屬盈餘分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股東之所得稅。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以股利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含上述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各股東可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併同盈餘分配。(財政部91/08/19台財稅字第091045446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9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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