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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9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應否課稅釋疑

會議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一49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應否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4/02/02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9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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