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2促產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所稱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算釋疑
要旨
一52促產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所稱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算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所稱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算疑義。說明:二、促產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本條例於88年12月31日修正前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上市、上櫃公司應依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之所得額課稅。上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減資日之收盤價格,以減資基準日當日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減資日之每股資產淨值,應以減資基準日之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之。至所稱減資年度,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為準。(財政部98/07/01台財稅字第098001358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2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