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6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要旨
一56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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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6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