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7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下層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所領取之業績獎金課稅釋疑
要旨
二37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下層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所領取之業績獎金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因參與下層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所領取之佣金收入,得比照本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財政部102/06/17台財稅字第102000975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