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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9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二39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補充核釋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規定如下:依行政院衛生署(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101年3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898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爰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9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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