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公營事業董監事等支領定額車馬費屬薪資所得
要旨
三3公營事業董監事等支領定額車馬費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各公有公營事業機構之董監事、監察人按月所領之定額車馬費,既係其職務上所取得,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扣繳稅款,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49台財稅發第0315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