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營利事業按實報銷通勤員工使用之車票費用免併薪資扣繳
要旨
三4營利事業按實報銷通勤員工使用之車票費用免併薪資扣繳
函釋全文
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財政部54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