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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公營事業顧問所領交通費屬薪資所得

要旨

三5公營事業顧問所領交通費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公營事業顧問所領之交通費,應屬薪資所得,現行所得稅法尚無免稅規定,自須合併薪資收入扣繳稅款並計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8台財稅發第1367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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