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公教人員中秋節福利金應依法合併薪資課稅
要旨
三11公教人員中秋節福利金應依法合併薪資課稅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各機關發給公教人員之中秋節員工福利金,核屬上開法條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自應依法合併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1/10/09台財稅第3867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