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8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課稅釋疑
要旨
三18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101/05/22台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