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教師於日校授課支領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要旨
三4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教師於日校授課支領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教師於其下班時間至原校之日校授課,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編者註:現行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支領之鐘點費,其屬因加班而給予者,同意得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3/04/29台財稅字第102007315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1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