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4志工按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依規定標準免稅
要旨
三44志工按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依規定標準免稅
函釋全文
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4/08/10台財稅字第094045487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4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