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5個人依規定支領按件計酬之訪視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要旨
三45個人依規定支領按件計酬之訪視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依「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支領按件計酬之訪視費,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交通費及膳雜費標準範圍內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超過上開要點規定標準部分,則屬受領者之薪資所得,給付單位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84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