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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0情報機關及視同情報機關給付情報協助人員費用課稅釋疑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三70情報機關及視同情報機關給付情報協助人員費用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規定之情報機關及視同情報機關給付情報協助人員之工作費,其性質為情蒐工作聯繫費及相關必要支出,應檢具憑證或由情報協助人員領據列報,屬公務支出,非屬個人所得,免納所得稅。三、上開情報協助人員執行情報任務所領取之酬勞(支津、贈禮、獎金等),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薪資所得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財政部98/11/12台財稅字第09804112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70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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