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2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要旨
三82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82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