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5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等費用之課稅規定
要旨
三85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等費用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編者註:請參考財政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令),除本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訂定(編者註:113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0號令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二)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97/09/03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令、財政部99/03/12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8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