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要旨
五1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函釋全文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