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8農民領取之休耕給付及輪作獎勵金屬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收入
要旨
六8農民領取之休耕給付及輪作獎勵金屬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收入
函釋全文
農民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農業發展基金計畫」規定所領取之休耕給付及輪作獎勵金,係農民於休耕期間從事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及輪作政府指定作物收入較原擬種植作物收入減少部分之對價,二者均為農民從事農作之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政部92/07/16台財稅字第092045470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8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