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1酪農領取之獎勵金及輔導轉業金屬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要旨
六11酪農領取之獎勵金及輔導轉業金屬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依○○年度獎勵離酪執行要點,核發予酪農之獎勵金及輔導轉業金,係屬酪農收入減少部分之對價,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政部97/10/07台財稅字第09700436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