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5股東拋棄原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取得之股票徵免所得稅釋疑
要旨
七15股東拋棄原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取得之股票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全文
1.甲公司股東拋棄原於92年度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之股票,由公司收回減資註銷,係屬本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所稱轉讓,應依該函規定就面額減除原專門技術取得成本計算所得,歸課該等股東拋棄股票年度之所得稅。2.至甲公司原帳列無形資產已攤提之費用,該無形資產係以股份對價取得,符合所得稅法第60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有關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之規定,已攤提之費用,無須於股東拋棄股票年度轉列為公司其他收入課稅。惟股東拋棄股票後,公司亦不得再攤提費用。(財政部97/09/11台財稅字第097003169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5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