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8公司股票轉讓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定規定
要旨
七18公司股票轉讓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公司之股東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依其出具經上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財政部102/06/11台財稅字第102045685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