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8移轉土地容積權益以收入之100%計算成本費用之適用對象
要旨
七38移轉土地容積權益以收入之100%計算成本費用之適用對象
函釋全文
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有關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編者註:現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移轉土地容積權益,其成本及相關費用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之規定,其適用對象以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財政部95/07/24台財稅字第09504538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8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