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3個人參加賽鴿比賽獲得獎金收入之所得計算規定
要旨
八3個人參加賽鴿比賽獲得獎金收入之所得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之獎金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其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未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按30%計算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獎金收入30%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財政部107/01/19台財稅字第106046302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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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 款類次:8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