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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0已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各項給與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會議日期 91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九10已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各項給與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之計算,應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前開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該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應全數併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1.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如下︰

(1)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末領取者: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分期退職所得×〔(1+利率)期數-1〕÷〔利率×(1+利率)期數〕(2)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初領取者: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分期退職所得×{〔(1+利率)期數-1-1〕÷﹝利率×(1+利率)期數-1〕+1}(3)利率:按年領取者依退休時郵政儲金匯業局(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按月、季、半年領取者,依上項年利率之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二分之一計算。

(4)期數:以退職時之年齡計算至國人平均壽命75歲止之年數,依分期退職所得係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領取計算之。按月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12期;按季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4期;按半年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2期;按年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1期。

2.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比例(B)=1-(A)。

3.一次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50%。但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大於「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者,以「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計算之。

4.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65萬元×(B)。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時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同說明二(二)1(1)至(4)。

2.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同說明二(二)3及4。(財政部89/02/02台財稅第0880451484號函、財政部91/01/04台財稅字第090045784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0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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