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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24自雇主取得低於標準之年資結算金嗣後補足者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九24自雇主取得低於標準之年資結算金嗣後補足者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於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所取得雇主以低於該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標準所發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結算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說明:二、雇主給付勞工旨揭年資結算金後,嗣後如依法定標準再行就全額給付或就差額補足勞動基準法年資之遣散費或退休金,應與原給付之年資結算金合併計算勞工之退職所得,如累計金額已達原結清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所得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04/06台財稅字第09504519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4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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